九三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九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大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商服。1995年12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1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0月1日间,被告人王某甲因生活困难(二级残疾),产生设置赌博场所营利的想法,在租赁的齐齐哈尔种畜场千禧名仕**号商服内,放置多台赌博机,经调试设备后开始经营,采用现金换取赌博机游戏分数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赌博后以游戏分数兑换现金,因经营时间短等原因王某甲未获利。经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认定:该场所内游戏机中20台(34个赌博单元)为赌博机。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1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书等;
3.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赌博机认定报告书;
6.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喜宁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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