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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中国澳门 “太阳城赌厅”赌场内开设赌博账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汪某某、吕某某、沈某某、吴某某、汪某某等参赌人员赴上述赌厅进行“百家乐”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通过出码、洗码等方式获取返利,部分资金结算在浙江省余姚市,累计出码人民币1615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中国澳门的“太阳城赌厅”内多次出码给参赌人员汪某某,累计出码人民币145万元。

2、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赌厅多次出码给参赌人员吕某某,累计出码人民币270万元。

3、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赌厅多次出码给参赌人员沈某某,累计出码港币25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215万元)和人民币500万元。

4、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赌厅多次出码给参赌人员吴某某,累计码40万元人民币。

5、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赌厅多次出码给参赌人员某某,累计出码港币500多万元(折合人民币约445万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汪某某、吕某某、吴某某、沈某某、汪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戴素君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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