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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依检公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赌博被依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依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6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开始组织他人以“北京赛车PK10”方式进行赌博。王某甲通过组建微信群,将郭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任某某、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王某丁等人拉入群里,将微信群与其获得的赌博网站盘号、自动报号的机器人进行绑定,由机器人负责上分,一元钱一分,王某甲接受投注,负责与赌博网站和参赌人员之间进行结算,同时赌博网站会按照下线总打码量的0.2%返利给王某甲。截止2018年11月,王某甲向赌博网站累计投注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其中累计接受投注共计人民币84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甲处扣押人民币7.89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依安县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等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银行交易流水、到案经过等;

3.证人郭某某、王某丁、任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依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金蕊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依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6张;

3.涉案的手机等物品随卷移送。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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