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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现住天津市河北区**街道**小区**号楼**门。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7月30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2月12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某某甲、某某乙、李某某、某某丙、吕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姚某某、王某丁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亲和美园小区对面一临建房内,以二八杠的形式开设赌场,并组织陈某某、宋某某等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14万余元,其中水箱中抽头渔利数额1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天裕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补充材料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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