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工地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组**号,现住全椒县*****村(自建房)。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3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分别通过微信群、“闲聊”群,以“全椒***”、“天天爱***”APP邀约周某某、胡某某、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等人打麻将。被告人王某甲每局收取1至4不等房费。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共收取房费14.9余万元,获利约12.5万元。

案发后,经全椒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对其涉嫌开设赌场罪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拘留证、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胡某某、付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从中渔利约12.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於凤柱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2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