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1********,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下旬至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镇**网吧**处瓦房内开设游戏机室,供他人进行赌博,该游戏机室内共有九台白色立式水果机及一台彩色小鱼机,游戏机设置有退币、退分赌博功能,并以现金兑换。2019年9月7日,该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凤阳县公安局**派出所认定,王某甲游戏机室内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数量为十五个,认定数量共十五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桂红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