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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汉族,小学文化,住庐江县**镇**社区码头**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庐江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微信号138********(昵称香水百合)注册手机APP“安徽麻将”并创建游戏亲友圈“娱乐圈红中配”, ID为110081,同时建立微信群,发送赌博信息,先后组织卢某某、汤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朱某某等二十余人,在亲友圈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向赢得最多的参赌人收取“房间费”4元。被告人王某甲共组织赌博233局,非法获利932元。

被告人王某甲因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亲友圈110081游戏记录数据等、缴款通知单;2.证人卢某某、汤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朱某甲、苏某某、朱某乙、吴某丙、秦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洪某某、胡某某、张某甲、吕某某、黄某某、李某乙、饶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兰江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处所候审。联系电话 138********。

2.案卷材料4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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