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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本市市北区抚顺路**号**号楼**单元**户(住本市市北区南昌路**号**号楼**单元**),2003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不得假释,刑期至2018年1月21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与杨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在三人合租的本市市北区重庆南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开设“金地茶楼”,进行非法赌博活动,主要经营打麻将生意,收取每人每封牌20元人民币的抽成费。经查,三人共盈利3万余元。

2020年1月9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内查获赌博人员刘某某等人,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燕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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