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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街道********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经人介绍到越南海防市**社区**房,为网络赌博平台“皇冠娱乐城”做客服工作,负责解答赌博方面的问题,通过微信(包括微信名hghg18****、昵称“小红”、实名认证谢某某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帐户等方式接受赌客投注,帮赌客提现,每月领取固定工资。经过培训,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月正式上岗,与陈某某、“阿华”(另案处理)等人一组,实行轮班制。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前述**房内被抓获,当场查获了手机、电脑物品一批。在被告人王某甲工作期间,微信名hghg18****、昵称“小红”、实名认证谢某某的微信账户共接受赌客投注人民币3305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手机、电脑;2.书证:出入境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单、QQ、微信等聊天记录、赌博网站页面截图、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朱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辨认、电子物证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涉案手机的微信、QQ、支付宝等聊天记录、账户流水,涉案电脑中的文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设立赌场,共同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俊

检察官助理:范凯颖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玖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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