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61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财务出纳及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出纳,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区**组**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其丈夫劳某甲(已判刑)注册成立了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招募胥某某、冯某某、劳某乙、华某甲、印某甲、印某乙、李某甲、钱某某、董某某、王某乙、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进入公司工作,先后开发了风赢十三水、萧山双扣、萧山麻将、畅赢十三水、永康十三水、永康游戏等多款游戏软件并上线运营。劳某甲等人利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平台,以招募代理人员的手段,发展玩家使用游戏软件进行赌博,并通过玩家充值购买“钻石”的方式进行获利。自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劳某甲等人利用上述游戏软件非法获利5190万余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向有关代理人员发放返点等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的书证物证、充值数据、账单、交易信息、收入明细、业务凭证、服务合同、案款票据、公司登记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劳某丙、劳某丁、徐某甲、曾某甲、刘某某、於某某、雷某某、宋某某、曾某乙、张某某、周某某、何某甲、章某某、杨某某、华某某、王某丙、孙某某、曹某甲、汪某甲、汪某乙、曹某乙、富某乙、李某乙、王某丁、徐某乙、唐某某、方某甲、施某甲、沈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劳某甲、胥某某、劳某乙、华某甲、冯某某、印某乙、董某某、钱某某、潘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印某甲、方某乙、徐某丙、韩某某、来某某、何某乙、唐某某、施某乙、庞某某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王某甲与冯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网络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59*******)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10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