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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镇**居委**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茶苑跌倒胡一块一花”、“跌倒胡底10分16局”等微信群,纠集他人通过微信群内的链接进入游戏软件“常州茶苑”的游戏房间,以拼罗松、跌倒胡等方式进行赌博赢取积分,并提供微信群让玩家按游戏积分兑换现金。从中,被告人王某甲以通过销售“常州茶苑”的虚拟房卡来获利,并对微信群赌博结算兜底负责。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建立、管理6个微信群、为180余名成员提供赌博,共计销售虚拟房卡431043张,个人非法获利人民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1证人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的调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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