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19年9月18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并被拘留,同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王某乙(已判决)租用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贾某某(已判决)家用于开设赌场,赌局由王某乙购置台案、牌九、锅灶等物品,利用推牌九的方式,供有关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甲在赌局当中为参赌人员离开时提供车费和饭费,并有时叫人来赌局玩牌。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米某某、贾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刘某甲、安某某、魏某甲、李某甲、兰某某、李某乙、牛某某、田某某、张某甲、李某丙、杨某某、宋某某、曹某甲、南某某、赵某某、郭某丙、孟某某、辛某某、李某丁、曹某乙、张某乙、翟某某、魏某乙、王某丙、张某丙、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金彪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