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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玉田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5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下旬,在唐山市丰润区**镇**村江某某的平房内,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2台游戏机(共16个把位)供人赌博,并雇佣王某乙进行管理经营。经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赌博机审查认定书认定,2台游戏机都认定为赌博机,共16个把位,能够同时供16个人操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倩

                              检察官助理:王文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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