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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肚皮”,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汉族,身份证号码4503311989********,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街**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15日,范某某、黄某某、胡某某、苏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建名为“**”的微信群,以发红包赌“牛牛”的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期间该赌博微信群涉案赌资至少人民币406万余元。期间雇佣被告人王某甲担任赌博微信群的“报水员”,负责核对抽头渔利金额及“会计”账目,王某甲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谢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支付宝账单明细附光盘、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提供直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洁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金华市,联系电话1777731****。

2.公安侦查卷14册及补充材料。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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