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1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海南**有限公司老板,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成良,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了解到“**云顶公司”通过开发“**赛事”APP,以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经过与卓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王某甲出资人民币30万元拿到“**云顶公司”赌博软件的代理,注册成立海南**有限公司,租赁海口市龙华区**大道**中心**座**、**室开设网络赌博公司。公司成立后,王某甲招揽员工并让员工按照上家给的话本及模式,在微信、QQ等聊天平台上推广“**赛事”APP,招揽赌客在该平台上充值并下注,该平台以球赛、网络游戏的输赢结果比分进行赌博,王某甲按照公司盈利与上家进行分成。自王某甲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共接受投注851笔,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34824.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图及相片、消费支出明细、王某甲微信截图、“**赛事”APP后台截图、话术培训资料、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唐某某、杜某某、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他人投注,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34824.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海华
检察官助理 黎燕燕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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