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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3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起,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软件,建立“**”聊天群招揽赌客,又通过“**”软件建立“**”亲友圈,以昵称为“**”、“**”的账户组织赌客进行麻将赌博,并向每局得分最高者收取5元台费。经查,201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软件内所建“**”亲友圈有游戏记录10万余局,其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31万余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证人张某甲、倪某某、张某乙、汪某某、潘某某、秦某某、毛某某、孙某某、某某某、华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经上述赌客签字确认的软件截图,证实自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上述人员在“**”软件进行赌博并收取台费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亲友圈**游戏记录、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闲聊群“**”群成员身份信息及该群的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建立的亲友圈的游戏记录及其以昵称“**”、“**”的账户抽头渔利的情况;

4.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衡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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