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8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刚哥,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路**段**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中旬,被告人王某甲、“龙哥”(未到案)共谋在南充市开设一个电玩城赌博场所牟取非法利益。2013年10月9日,王某甲、“龙哥”、吕某某等人一起到顺庆区**路**号“锦宏宾馆”租赁该宾馆地下室开设赌场,由王某甲提供资金,吕某某代王某甲与宾馆老板莫某某签订租赁合同。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17日期间, 王某甲伙同“龙哥”雇佣吕某某、任某某、王某乙等人在该赌场工作,雇佣秦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江某某等人在该赌场为参赌人员上分、下分。案发后,经南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该赌场所内的“吉盛乐园”捕鱼机、“夏运之星”翻牌机合计107台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认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但对量刑建议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达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