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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三组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四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一个微信名为“***”的人,介绍认识了经营网络赌盘的总代理“**”(真实姓名席某某另案处理)。随后,王某甲在“**”手里取得两个“**”赌博盘(一个王某甲占8成、另一个王某甲占7成),和一个专门抽水子的赌博盘,开始和其儿子王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网络赌博,王某甲负责联系“**”,并与“**”进行赌资转账,王某乙负责操盘,并把赌博盘放到***的彩票站进行赌博活动。

2020年**月份,王某甲又在席某某手中取得两个“**”赌博盘,王某甲占8成,席某某占2成,开始在网上以黑彩“吉林快三”的方式开设赌场。王某甲和王某乙在开设赌场期间,王某甲给席某某所使用的四个账户(席某某、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转账929178元,王某甲自己供述非法获利100000元。2020年8月5日,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吉林省扣押物票据、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照片、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王某乙、席某某、夏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上建立赌博群,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乐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长春市**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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