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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341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止;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止)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定远县**镇**街**号其家中提供场地、赌具供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八千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在开设赌场期间,到赌场参与赌博人数累计达二十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定远县公安局退交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收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戴某某、雍某某、王某丙、吕某某、祝某某、徐某某、王某丁、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八千余元,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存在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铠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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