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3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福州**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底至6月底,被告人王某甲与张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在逃)等人合伙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由“贺某某”(身份不明,现在逃)提供赌博软件,在平度市**路**号王某甲经营的“消防检测”门头房内,供史某某、王某丙、许某某在其中通过对期货指数买涨买跌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约10万元。王某甲与“贺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合伙从中按比例抽头渔利,其中王某甲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约3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29日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笔记本电脑等;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兴证期货-博易云交易版”软件安装及访问记录等电子数据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强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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