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29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同案人王某乙、王某丙等(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大布河开发区C6座6号铺前一空地开设赌场,以用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甲在现场负责望风。2015年7月29日7时许,公安人员捣毁该赌场,现场抓获同案人人王某乙、王某丙及参赌人员。2016年5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太子步行街东门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赌资;
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及扣押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17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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