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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文安县某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并通过上线田某某开通权限担任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多次从上线处购买共计15500元的“金豆”用于在自己的“茶馆”中开设房间,拉微信好友进房间以“推牌九”的玩法为玩家充钱上分、下分退钱,并在每局结束后扣除相应的分数,从中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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