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19〕9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人,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小区**号楼**室,无业。2015年6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赵某某(已起诉)、罗某某(已起诉),作为王某乙(已起诉)的下线,开设赌场。王某甲通过让参赌人员扫描其二维码或微信邀请的方式将参赌人员拉入“天地人和大牌九3”群参赌,群内参赌人员达170余人,王某甲获取拉人提成,罗某某利用财务微信号:xljb666,给王某甲的微信号:a469497671转拉人提成共计人民币426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赵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辉
代理检察员:冯赫男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