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1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至1月1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平阳县**镇**村**路**号开设赌场以玩扑克牌“牌九”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100元。公安民警于同年1月19日晚22时许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及赌客21名,查获赌资人民币26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林某甲、叶某甲、王某乙、方某甲、董某甲、董某乙、叶某乙、陈某甲、方某乙、徐某甲、颜某某、王某丙、杨某某、刘某某、徐某乙、王某丁、曾某某、黄某某、宋某某、曾某某、徐某丙、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戊、汪某某、林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秀明
检察官助理:章博城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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