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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村委会****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受彩票赌博网站代理人的招募,加入该类网站担任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同时又发展陈某甲、黄某某、李某某、陈某乙、郭某某、王某乙等众多下级会员作为代理在琼海市城乡不同区域吸收投注。该类彩票赌博网站以国家发行的“七星彩”、“排列五”彩票的开奖结果为依据,开设各种形式和赔率的奖项进行竞猜。网站的上家通过电脑软件对下家进行管理,给予下家一定的信用和销售额度,接受下家的投注结果并承担兑奖,上下家之间根据投注额按一定比例“抽水”或者以赚取赔率差价的方式盈利。在每期的彩票开奖结果出来之后,该类赌博网站上就会自动生成彩票销售账单报表,被告人王某甲根据账单报表,通过现金支付、微信及银行转账等方式与上、下家进行赌资结算。经查明,自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使用户名为符某某、罗某某的银行账户与下级会员结算的赌资金额累计达4038万余元。

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7月1日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并扣押其用于犯罪使用的电脑1部、OPPO手机1部、其家人使用的华为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照片)、票据打印机(照片)、赌资(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手机信息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信息、银行账户账单报表、冻结财产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陈某乙、郭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19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宏鑫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

6.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同时利用其代理账号发展下级会员作为网站代理接受投注,赌资金额至少达403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伟

                                                  2020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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