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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社区**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荣詹,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潘某甲(已判刑)、黄某甲(已判刑)、曾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潘某乙(已判刑)、赖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取保候审)八人结伙在深圳市坪山区**社区**路**村**房**开设赌场。其中潘某甲负责整体管理、抽水等,黄某甲、曾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四人负责拉客、参赌等,潘某乙、刘某某二人负责望风、接送等,长期经营,吸引大量人员参赌。

2018年4月27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该赌场当场抓获开设赌场人员潘某甲、黄某甲、曾某某、王某乙、潘某乙、刘某某、王某甲七人,参赌人员陈某某、卓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彭某某、黄某乙、杨某某七人,查获赌资共人民币 43740元及扑克牌一副。

被告人王某甲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已判决同案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保证人许某某,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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