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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强制猥亵、侮辱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6241963********,汉族,小学肄业,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小区** 幢** 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街道**村**组**号),打零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 年8 月21 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耿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自2019年12月23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8月19日之间,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南通市港闸区**路等处,靠近骑行妇女或逼停步行妇女后,采用抓摸胸部的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具体分述如下:

1. 2019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骑电动车至南通市港闸区**路口东南侧非机动车道,靠近正在骑共享自行车的被害人冯某某后,以抓捏胸部的方式对其强制猥亵。

2.2019 年8 月14 日19 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骑电动车至南通市港闸区**小区南门口,以抓捏胸部的方式对正在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夏某某强制猥亵;

3.2019年8月19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骑电动车至南通市港闸区**路段,尾随正在骑电瓶车的被害人王某乙至**路路口,以抓捏胸部的方式对其强制猥亵两次。

4.2019年8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骑电动车至南通市港闸区**小区南门口非机动车道,逼停正在步行的被害人段某某,以抓捏胸部的方式对其强制猥亵。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被害人王某乙就诊病历等书证;

2. 被害人冯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 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强制猥亵多人多次,其中被害人冯某某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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