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70********,汉族,文盲,高唐县***镇**村人,农民,住高唐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高唐县公安局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3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为追求精神刺激,酒后爬墙入院,先后两次进入被害人徐某某独居的院内,并强行进入北屋室内,对徐某某强行搂抱、拉拽、亲吻等,徐某某反抗后跑至院内,王某甲在院子中追撵、搂抱、亲吻强制猥亵徐某某,徐某某打电话通知亲属王某乙并拨打110报警。被告人王某甲抢夺并打掉徐某某手机进行阻止,后被赶来的王某乙及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拉拽被害人徐某某,致徐某某左手腕肿胀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3.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寻求性刺激,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以超
代检察员:尹欣欣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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