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灌云县**镇**大桥桥北骑车将被害人祝某某别倒后,采取以撕扯裙子、强行扒胸罩、摸乳房、亲吻胸部等方式进行强制猥亵。
2.2020年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灌云县**镇**小学附近骑车将被害人成某某别停后,采取后以掀裙子、摸大腿方式进行猥亵,后被现场抓获。经连云港市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患有边缘智力、性变态、癔症发作;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住院病历、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蒲某某、吴某某、马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害人祝某某、成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正达司鉴中心【2019】精鉴字第6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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