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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强奸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住******。曾因犯盗窃罪,20168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4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7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4月4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中午,大余县**镇**村**祠堂建成的酒席上,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蓝某甲碰巧在一起盛饭,此时王某甲便产生不管蓝某甲是否同意都要与蓝某甲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当日21时左右,王某甲独自一人到蓝某甲家院门口,敲门被蓝某甲拒绝。后在蓝某甲家院子边一未装修好的厨房内搬出梯子,使用梯子爬进蓝某甲家院子里。蓝某甲见其爬进院子,便电话联系王某乙来赶走王某甲。王某乙赶到后在门口打电话报警,被王某甲用石棉瓦砸伤,蓝某甲见状下楼想查看王某乙伤势,王某甲见蓝某甲下楼便返回院中将其扑倒在地并用身子压住蓝某甲,并亲蓝某甲、用手在蓝某甲身上乱摸。在蓝某甲的央求下,王某甲起身和蓝某甲一起将受伤的王某乙扶进蓝某甲家中,因王某乙一直在蓝某甲家中,王某甲认为王某乙在这里妨碍他和蓝某甲发生性关系,便同意和蓝某甲送王某乙回家的请求。将王某乙送到家后,王某甲拉着蓝某甲回到蓝某甲家中,并要求发生性关系,蓝某甲害怕王某甲伤害其孙子便被迫同意与王某甲发生性关系。后王某甲在蓝某甲家中二楼一房间内与蓝某甲发生了性关系。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蓝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蓝某甲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其在本案中具有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寿雷

2019年7月11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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