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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强奸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某甲,男生于1976年****公民身份证码5129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四川省阆中市******单元****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其朋友、儿子王某乙等人在本市滨江新天地**KTV“美洲豹”包间内喝酒唱歌,等他人相继离开包间后,王某甲借着酒劲在包间内,强行按压陪酒人员即被害人廖某某,并撩其裙子脱其内裤,后用手捂某某嘴、并将自己的内裤脱掉露出生殖器官欲与廖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廖某某强烈反抗,同时被KTV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而未能得逞。案发后王某甲主动报案,后经民警口头传唤到阆中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视听资料、书证、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方式欲奸淫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华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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