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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68*******,汉族,小学文化,任**村**,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双城区**街道**村。2011年犯盗窃罪;2013年5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7月份,**乡**村村委会决定将当时**村村委会办公楼以公开竞拍的方式进行拍卖,起拍价格为6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为了帮助时任**乡党群书记的潘某某家亲属购买此处房产,于2011年7月5日,组织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到当时**村拍卖村委会办公楼现场,对拍卖现场进行围堵,并对其他参与竞拍人员进行言语威胁,致使其他竞拍人放弃竞拍离开现场,最终王某甲帮助潘某某亲属以起拍价60万元购买了**村原村委会办公楼,目前该处房产坐落在潘某某侄子毕某某名下。经黑龙江利瑾海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村原村委会办公楼、锅炉房及车库于2011年7月5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合计为人民币捌拾万零叁仟零壹拾元整(803010.00元)。

2.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存在债务关系,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带人前往王某丙家找王某乙要钱,王某乙不在家,王某甲将王某丙63.38平方米房屋的门窗、麻将桌椅等物品砸毁,王某丙外出回家后见状从厨房取刀上前理论,与王某甲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厮打,王某丙头部、胸部等部位被王某甲等人用板凳、木板打伤,经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王某丙“头皮创口,右侧第四肋骨骨折,右手拇指末节撕脱骨折”评定为轻微伤,未构成残。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19日在双城区**街道**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房屋买卖协议书、所有权变更登记审批书、王某丙被打、被砸照片、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韩某某、赵某某、艾某某、王某乙、唐某某、耿某某、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利瑾海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拍卖,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彩静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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