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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强迫交易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住京山市**镇**街,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凭借其舅舅常某某(另案处理)的威名和父亲王某乙担任京山市永隆镇红旗村村干部之便,以暴力、威胁手段,逼迫永隆镇贾家台村等地村民不得雇请他人收割机收割小麦,强揽小麦收割市场,获取非法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彭某甲请收割机师傅邵某甲在永隆镇贾家台村一组收割自家小麦时,被告人王某甲跑到其家麦田里将收割机拦停并威胁邵某甲,邵某甲开着收割机离开。后彭某甲担心没有割完的小麦会坏掉,被迫请王某甲高价收割小麦。

2、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彭某乙请妹夫张某某开着收割机在永隆镇贾家台村一组帮忙收割自家小麦时,王某甲赶到现场将该收割机拦停,威胁司机不允许收割,并用砖头将张某某拖收割机用的拖拉机车棚玻璃砸碎,张某某开着收割机离开。之后彭某乙家被迫请王某甲高价收割小麦。

3、2014年左右5月份的一天,阮某甲请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东岳队的收割机师傅黄某某到永漋镇红旗村一组收割小麦时,王某甲赶到现场将黄某某正在驾驶的收割机拦停并以砸收割机相威胁,向阮某甲索要50元钱后才同意黄某某把阮某甲的小麦收割完。后黄某某也因怕得罪王某甲,不敢到永漋镇红旗村收割小麦。

4、2015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十点钟左右,彭某丙请收割机师傅彭某丁在永漋镇贾家台村二组收割自家小麦时,王某甲赶到现场将收割机拦停,威胁彭某丁并要求其收割小麦后要向其交提成,不然就不允许收割。后彭某丁害怕王某甲报复,把收割机以7万元的低价转卖。

5、2015年左右的5月份的一天,邓某某(已殁)让同村六组村民彭某丁帮忙联系收割机师傅刘某某到永漋镇贾家台村五组自家麦田收割小麦,彭某丁和开着收割机的刘某某到贾家台村五组附近时,被王某甲发现。王某甲将收割机拦停,并捡起一块石头威胁刘辉,刘某某开着收割机离开。后邓某某家被迫高价请王某甲收割小麦。

6、2016年5月份的一天,彭某戊请收割机师傅常某某到永隆镇贾家台村二组自家麦田收割小麦时,被陈某某发现后告知了王某甲。王某甲随即赶到彭某戊家麦田,手持铁棒砸向收割机驾驶室,将收割机逼停后威胁廖某某,不准其收割。从2013年到2016年,彭某戊因害怕,被迫请王某甲高价收割小麦。

7、2016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彭某己请收割机师傅邵某乙在永隆镇贾家台村一组自家麦田里收割小麦,王某甲得知后,赶到麦田里将邵某乙的收割机拦停后拔走收割机钥匙,并威胁彭某己,向彭某己索要200元,彭某己向同村彭某壬借了200元交给王某甲,王才将收割机钥匙还给了邵某乙。后邵某乙开着收割机经过王宝街时,王某甲又将其拦下索要了一、两百元钱,警告邵某乙不准再来收割。后彭某己因害怕,被迫请王某甲高价收割小麦。

8、2018年左右的5、6月份的一天,彭某庚在路上看到二辆收割机便准备请来收割他和他儿子麦田小麦,刚到永隆镇贾家台村六组路口时,王某甲骑着摩托车赶到后将二辆收割机拦停,还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以砸收割机相威胁,不允许收割机师傅帮彭某庚家收割小麦。后经过彭某庚劝解、说情,王某甲才同意放一辆收割机进来收割。该收割机师傅收割完彭某庚的麦田后,担心王某甲报复赶紧离开。后彭某庚因怕王某甲找麻烦,被迫请王某甲高价收割。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亲属代为退缴非法所得款计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015年-2020年永隆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麦收机械收割管理的通告、永隆镇人民政府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注销证明、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彭某甲、王某乙、彭某乙、邵某某、张某某、朱某甲、赵某某、阮某甲、黄某某、阮某乙、陈某甲、彭某丙、常某某、廖某某、彭某丁、彭某戊、王某丙、朱某乙、刘某某、曾某某、彭某己、陈某乙、王某丁、王某丙、李某某、陈某丙、彭某庚的证言;3.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一张;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缴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卫华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扣押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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