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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强迫卖淫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路出租屋,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由邓某某将其同事被害人彭某某哄骗出来,然后由陈某某、邓某某对彭某某实施殴打,王某甲等人劝说彭某某卖淫。随后,邓某某按照约定将彭某某哄骗至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公园内,陈某某便对彭某某实施殴打,其他人劝说彭某某卖淫,彭某某表示拒绝后,王某甲、陈某某等人又将彭某某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路**小区**宾馆**房间内,陈某某、邓某某再次殴打彭某某,王某甲及其他人劝说彭某某卖淫,彭某某仍然拒绝,直到当天上午10时许,彭某某先后以割腕自杀、跳楼等方式反抗,王某甲等人才让彭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强迫被害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被害人采取自杀方式相威胁,使得王某甲等人的目的未得逞,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俊

                              检察官助理  何芮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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