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4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村**屯**组,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村**屯**组。2020年9月2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为了毒死啃食玉米的松鼠,将自家剩余的种衣剂投放于其房屋北侧自家耕种玉米地内的一株玉米穗上,同时种衣剂滴落于玉米叶、玉米茎及地面上,并将涂抹种衣剂时使用的玉米叶丢弃至玉米地南侧自己家厕所外的土堆上。被告人王某甲的邻居王某乙家散放的四只大鹅食用该种衣剂后中毒,经抢救三只大鹅存活,一只大鹅死亡。经通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玉米叶、玉米穗、药瓶、被毒死大鹅食道内容物均检出呋喃丹成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得到谅解。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1日14时在其家中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通)公(司)鉴(理)字[2020]80号鉴定文书;5.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讯问光盘1张、指认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之后被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佳琦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已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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