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3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乡**村。2005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12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8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佟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凶器,提前埋伏在沧州市**附近,准备抢劫在此经过的沧州市**村卖水果的庞某某,但由于庞某某在通过**附近时,骑乘三轮车速度较快,五人未能着手实施抢劫。
2、2006年8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佟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凶器,在沧州市**处骗租于某某出租车至307国道沧县**乡**村路段,持刀对于某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一百余元及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抢劫过程中,于某某双手被划伤。经价格认定,被抢手机价值1573元。
3、2006年9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佟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凶器,在沧州市**附近骗租徐某乙出租车至沧州市**村附近,持刀对徐某乙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将徐某乙手臂划伤,后因徐某乙反抗呼救,五人未能抢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徐某乙、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另案处理佟某某、徐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抢劫罪第一起系犯罪预备、第三起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在住所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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