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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抢劫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甲,1983年**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本院批准,次日被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携带作案工具水果刀、透明胶带、自制头套、扎带,从自家出发,沿山上的小路至舒城县**乡**街道被害人王某乙家后院处,并翻墙进入,潜藏在杂物间,伺机作案。18时许,王某乙进入杂物间,王某甲趁其不备,持刀威胁控制住王某乙后,用透明胶带和扎带捆绑其手脚,并从王某乙身上搜出现金600余元以及一部苹果X手机,之后,王某甲提出让王某乙再拿一万元,因被人发现,遂从作案现场逃离。经舒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抢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叁仟肆佰零陆元整(¥340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被告人家中查获的作案工具同款胶带等;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武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涉案手机价格认定、检材DNA数据检验等鉴定意见;

7.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彪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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