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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路**村**号**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抢劫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携带折叠刀具及塑料约束带,以嫖娼为借口约被害人张某去到本市荔湾区**路**号**区**栋**房,趁被害人张某不备,用右手臂箍住张某的脖子,用折叠刀具对住被害人喉咙,语言恐吓被害人,并使用塑料约束带绑住被害人双手控制被害人。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张某推入厕所内,叫张某用其手机支付宝扫描被告人出示的三个收款二维码分别转账人民币1088元、人民币588元、人民币1088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塑料约束带等物证;

2.监控视频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凡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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