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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7********,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网上借贷,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其来到田东县江城镇那蒙村卫生室跟伯母李某某借10000元钱做生意,借钱未得后,王某甲跑到卫生室二楼房间内拿着事先准备好的红色折叠水果刀架在被害人王某丙(3岁多)的腹部,威胁李某某索要10000元,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王某甲20****,王某甲才将王某丙放开。案发后,王某甲家属已代为赔偿王某丙父亲王某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当场使用胁迫手段,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定可从轻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珊珊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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