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抢夺他人手机,于2014年7月29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2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害人余某某及值班律师张瀚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至泗洪县**街道**小区北区南大门西侧被害人余某某、王某乙经营的中国移动5G手机店内,以急用钱的名义将一部苹果X手机以12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余某某。同日21时,被告人王某甲返回该店称要赎回手机,并以购买手机套为由,趁被害人王某乙不备,持手机逃跑。被害人王某乙追赶未果。经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少桥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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