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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虚假诉讼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焦作市*甲有限公司、焦作市*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市场家属楼**楼**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5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以焦作市**置业有限公司贷款到期,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马某某借款200万元,之后王某甲还款100万元后不再还款。马某某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将王某甲等人起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豫0823民初1618号判决,判决王某甲、李某甲以及焦作市**置业有限公司归还马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19年3月6日,马某某向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甲为躲避债务,将自己经营“焦作市**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再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但实际仍担任该公司的负责人经营该公司。该公司自2019年5月份以来,有大额进出账交易流水,王某甲以食品厂的盈利来发放职工工资及供其家庭消费。2020年4月7日,王某甲为投资经营“**食品有限公司”向被租赁地负责人毛某甲支付14.5万元的租赁费用。

截止2020年4月30日,王某甲亲属已归还95万元,余款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马某某对王某甲表示谅解,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此案执行裁定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3.​ 证人王某丙等人证言;

4.​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虚假诉讼罪

1、2018年至2019年6月份期间,为帮助李某甲(另案处理)躲避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其位于武陟县**路**小区**幢**号的房产的查封和执行,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共谋后,在无真实交易情形下,王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之间伪造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收据,以此伪造的证据证实该房屋已卖于李某乙。之后,李某甲指使李某乙以虚假材料到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的民事诉讼,诉求该房屋的买卖协议真实有效,要求判令王某甲、李某甲协助房屋过户手续。武陟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豫0823民初1768号判决,判决王某甲与李某乙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此诉讼影响阻碍了法院执行该房产。

2、2019年8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索要被河南**车辆有限公司阻拦扣留的部分焦作**食品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在无真实交易情形下,伪造了**公司与**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之间的二手设备买卖协议、收据、明细表,并以此伪造证据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判令**公司返还非法扣押的机器设备(价值约32989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3.5万元,并判令自2019年9月4日以后,不再支付**公司租赁费。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3月26日两次开庭审理。2020年4月9日,法院执行干警将**公司存放于**炉料厂对面厂院内设备予以查封。**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当日作出(2019)豫0823民初524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毛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起虚假诉讼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军

赵成江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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