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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1********,汉族,高中文化**公司法人,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栋**单元**室,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5月28日因未如实申报财产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政拘留15日。2018年9月5日因涉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本院批准,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5月5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丁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

2016年5月12日,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向王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手续。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查封王某甲名下车牌号为冀A*****、冀A*****、冀A*****三部小型汽车,并于2016年10月21日和2017年5月26日,两次向王某甲下达限期交车通知书,责令其交出其名下的冀A*****、冀A*****、冀A*****小轿车,及其妻张某乙名下的苏J******小轿车。

2018年5月28日,因王某甲未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该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但王某甲在拘留期限届满后仍然没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直拒不交出查封车辆,并将名下车辆(冀A*****,冀A*****,苏J*****)私自抵押给其他债务人,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人的欠款。

2018年7月27日,王某甲通过他人转交给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一辆冀A*****车辆。

2、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使用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灵寿县**河下游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程,王某甲和张某甲等人合伙承包此工程。王某甲与张某甲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张某甲出资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保证金共计600万元,其中540万用于办理该项目的履约保函。

2016年2月中旬一天,被告人王某甲指使公司员工(真实身份不详)在网上联系制作假证件假印章的人,购买一份伪造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支行的履约保函。

2016年3月上旬一天,被告人王某甲指使公司员工(真实身份不详)在网上联系在网上联系制作假证件假印章的人,花钱伪造了中国银行**街支行印章一枚。后王某甲在一张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上,填写内容为“**公司转给江苏**建设有限公司540万人民币”的汇款凭证一张,用于其在灵寿县松阳河工程财务登记账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丁某某、郭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樊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贾某甲、王某丙、贾某乙、吕某某、王某丁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机动车注册、转移申请表、转移登记联、查询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工程建设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借条,借据、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协议,案卷移送函、桥西区人民法院关于追究被执行人王某甲刑事责任函、送达回执,还款协议、公证书,财产申报表,限期交车通知书,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履约保函,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一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印章印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金融票证;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晓丽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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