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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村**组,住岚县**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岚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雇佣温某某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温某某因伤死亡。 2019年6月26日,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1127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即由王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温某乙(之父)、张某某(之母)、史某某(之妻)、温某某(之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341170.02元,核减被王某甲已支付的5000元后,再由王某甲支付336170.02元。判决书生效后,王某甲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26日温某乙等人向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岚县人民法院依法向王某甲送达(2019)晋1127执4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王某甲拒不执行,拒不财产状况,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23日岚县人民法院分别对王某甲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执行4000元一直未执行余款,经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王某甲本人持有的微信从2019年7月份至12月有多次大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执行依据、岚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执行申请等书证;2.证人温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温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慧

检察官助理:马玉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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