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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拒不执行裁定、判决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苏**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幢**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海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返还海宁德驰经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定金120万元、预付款9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后*甲公司上诉,2017年12月22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公司收到生效判决后,仍多次转移*甲公司账户内资金。2018年6月5日,因*甲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乙公司申请追加*甲公司股东王某乙为被执行人,要求其补缴出资款245万元。后王某乙向被告人王某甲(*甲公司**,王某乙父亲)求助,王某甲于2018年8月9日将*甲公司中信银行账户(账号81105010122********)136万元转账至自己控制的蔡某甲(*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丈人)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6805********),2018年8月10日、13日,先后将蔡某甲中信银行卡3万元、10万元转账至自己控制的王某戊(*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儿子)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51********),2018年8月22日、23日,先后将蔡某甲中信银行卡20万元、王某戊招商银行卡5万元转账至王某乙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29********),加上王某丁(王某甲女儿)浦发银行卡(卡号62252304********)转账至王某乙招商银行卡的借款8万元,通过八次循环转账的方式,合计向*甲公司招商银行账户(账号5159002********)补缴出资款245万元。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将*甲公司招商银行卡收到的补缴出资款5万元、20万元、8万元先后转回至王某戊招商银行卡、蔡某甲中信银行卡、王某丁浦发银行卡。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执行裁定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银行查询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丁、蔡某甲、蔡某乙、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茂松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139125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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