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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拒不执行裁定、判决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住宁陵******号,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裁定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生意需要,借其邻居王某乙15万元,借款到期后一直不予偿还。2017年1月,王某乙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2月3日在睢县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王某甲之妻)欠王某乙本金加利息共计2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分多批偿还。调解书生效后,王某甲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还款,2017年7月5日,王某乙向睢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21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限王某甲于2017年7月25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履行义务,并向其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王某甲在确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睢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201712月18日,睢县人民法院将王某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王某甲名下有汽车及银行存款。2018年2月8日,因王某甲拒绝履行义务,睢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王某甲离开睢县到长春承包工程,仍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睢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复印件)等;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峰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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