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单位宁夏固原**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路。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总经理,联系方式1309727****。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路**,系宁夏固原**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浐灞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0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单位固原**置业有限公司给付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钢材款4197031.12元,分5次付清。后因被告单位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向被告单位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该公司向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给付钢材款3697031.1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9370元。
此后,固原**置业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告人王某甲身为该公司法人,先后将该公司多笔收入转入该司高管王某乙、王某丙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该司其他资金需要,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单位已全部履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该案执行费,取得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西安市中院移送犯罪线索函、归案情况说明、西安市中院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院民事调解书、西安市中院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固原市财政厅说明、文件及拨款凭证、相关汇款凭证、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张某甲、明某某、张某乙、白某某、王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于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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