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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系临泽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临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泽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系临泽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该联合社由临泽县**果蔬专业合作社、临泽县**果蔬专业合作社、临泽县**果蔬专业合作社三个专业合作社组成,联合社及下属合作社均由被告人王某甲实际控制经营。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甲雇佣杨某某、朱某某等53人在临泽县**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所属的临泽县**果蔬专业合作社和临泽县**果蔬专业合作社的蔬菜基地务工,务工结束后拖欠杨某某、朱某某等53人工资339152元未支付。临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立案调查,于2019年12月18日向被告人王某甲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同年11月20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告人王某甲限期支付拖欠工资,被告人王某甲未支付拖欠工资。后本案移送临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侦查临泽县菜都庄园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账户及被告人王某甲个人账户,账户内均有大量收入和支出交易,系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经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临泽县**果蔬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临泽县**果蔬专业合作社、临泽县**果蔬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及合作社章程,临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泽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账户及被告人王某甲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考勤表、拖欠工资表;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杨某某、兰某某、邢某某、丁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维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会明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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