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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管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孙某某、管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甲作为高邮市**区**路**超市二楼服装作坊的实际经营者,拖欠该厂32名工人2018年9月至10月工资,合计人民币287430元。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为逃避支付上述工资,逃匿至北京等地。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22日接到该作坊工人联名举报后,于当日立案调查,后于同年10月24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同时在该作坊内张贴并拍照记录,责令王某甲于2018年10月26日前支付上述拖欠工资;同年10月24日发短信给被告人王某甲,通知王某甲于2018年10月26日前到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约谈、配合解决问题。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协商支付所有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职工工资表、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管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锴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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