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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8********,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岫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内承接扶贫房建设工程,在工程结束后,王某甲获得工程款项,在获得款项后,王某甲扔拖欠10名农民工工资79440元。王某甲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让其父亲王某乙给个别工人打了欠条。工人多次找王某乙和王某甲父子二人要钱都无法联系上二人,后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于2020年1月2日对王某乙及王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给工人开工资,到期后王某乙、王某甲扔未支付工人工资。岫岩满族自治县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办案期间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均无法联系到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人员档案表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齐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关丽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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