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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案)_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顺县**乡**街**号,住和顺县**路**排**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和顺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和顺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顺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20万元:

2013年12月、2015年1月和顺县财政局拨付和顺县喂马乡西远佛村领导干部包村增收扶贫专项资金2笔共计20万元,至2017年12月底,该款一直存放于西远佛村在和顺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支行”)开设的公账户中未支出。2017年,西远佛村报账员兼和顺县远鸿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远宏合作社”)会计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参与“支锅”等赌博活动。2018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为偿还赌债及继续赌博,利用到**支行核对2017年12月西远佛村银行账户之际,从喂马乡农经站总会计李某某手中拿到乡农经站站长霍某某个人印鉴,在其保管的三份空白转账支票上私自加盖了霍某某个人印鉴。同日,在其中一张转账支票上私自加盖西远佛村财务印章和时任村**张某甲个人印鉴,以西远佛村支付远鸿合作社买羊款的名义到**支行将村集体银行账户中的20万元领导干部包村增收专项资金转到自己控制的远鸿合作社账上。2018年1月10日、1月15日、1月18日、1月21日王某甲分别以远鸿合作社支付张某乙饲料款2.8万元、杜某某两次买羊款合计10万元、张某丙买羊款7万元为名,转到该3人的农商行银行帐户。后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手机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支取现金等方式,先后从张某乙等三人银行卡中取回共计19.8万元。王某甲得款后用于偿还其个人所欠赌债和作为赌资使用。

二、挪用资金7.973万元:

2018年1月25日、2月3日,王某甲使用同样手段,以西远佛村支付张某乙2.94万元道路补偿款、药凤林5.033万元工程往来款的名义,将西远佛村的农村文化经费、农村党建经费、道路补偿款等共计7.973万元转入该2人的农商行银行帐户。后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从张某乙、药凤林手中将7.973万元全部取回。王某甲得款后,用于偿还其个人所欠赌债和作为赌资使用。

2018年2月21日、7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两次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将10万元、17.973万元共计27.973万元归还到西远佛村集体银行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岗位职责、对帐单、转帐支票、取款凭条、银行流水、记帐凭证、办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乙、霍某某、张某甲、耿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张某丙、马某某、杜某某、张某乙、药风林、张某丁、赵某某、张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喂马乡西远佛村报帐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扶贫资金和管理村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扶贫资金20万元和村集体资金7.973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丽军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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